劉某某申請劉某1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民事判決書

實務研究750字數(shù) 728閱讀模式

郴州市蘇仙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認定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2021)湘1003民特81號

申請人:劉某某,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被申請人:劉某1,男,1928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2,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qū),系劉某1之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劉某1自2018年10月患多發(fā)性腦梗死、帕金森病、冠心病等疾病住院,長期臥床,在郴州市第四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今。因被申請人劉某1年事已高,出現(xiàn)癡呆癥狀,生活不能自理。劉某1的病情經(jīng)郴州市博雅司法鑒定所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郴博雅司鑒所[2021]精鑒字第1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劉某1目前診斷為:1、腦血管性癡呆(重度);2、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
同時查明,被申請人劉某1育有一子劉某2,一女劉某某。

本院認為,申請人劉某某系被申請人劉某1之女,可以作為申請認定劉某1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適格主體。郴州市博雅司法鑒定所對劉某1作出的認定被鑒定人劉某1目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鑒定意見,檢驗過程真實、分析說明科學、標準依據(jù)規(guī)范、具有鑒定資質、鑒定意見客觀,本院予以采信。據(jù)此,申請人劉某某申請認定劉某1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事實依據(jù)充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劉某1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后,其子劉某2、其女劉某某均系第二順序的法定監(jiān)護人,現(xiàn)申請人劉某某申請法院指定其為劉某1的監(jiān)護人,且劉某2亦同意指定劉某某為劉某1的監(jiān)護人,故對申請人劉某某申請法院指定其為劉某1的監(jiān)護人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劉某1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申請人劉某某為被申請人劉某1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肖賢技
法官助理黃麗琴
書記員李春

2021-07-19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