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爭議(2021)豫0105民初16083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1957年出生,住河南省滎陽市。
被告:河南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金水區(qū)農(nóng)業(yè)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均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保護。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被告欠原告2021年1月份工資3500元及2021年5月份五天工資合計564.52元未付,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考勤表、微信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原告主張被告支付上述4064.52元工資,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出部分,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河南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資4064.52元;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河南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關磨
書記員董瑤
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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