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范某1等贍養(yǎng)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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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贍養(yǎng)費糾紛(2021)京0106民初13505號

原告:王某,女,1937年5月14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豐臺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范學芝(王某之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曉波,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1,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漢族,天津大沽船廠退休職工,住北京市大興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志(范某1之婿)。
被告:范某2,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漢族,濱海公交公司司機,住天津市濱海新區(qū)。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王某與范兆義系夫妻關系,二人生育范某1、范學芝、范金國、范某2。范兆義、范金國均已死亡?,F(xiàn)王某隨范學芝生活。
庭審中,王某提交租期自2019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房屋租賃合同、范學芝女兒陳琛銀行交易明細、2015年1月28日至2017年1月27日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其租賃房屋,2020年11月5日前由四人居住,王某應負擔四分之一的租金,之后房屋由范學芝和王某居住,王某應負擔二分之一租金,范某1、范某2對此均不予認可,認為房屋系范學芝租賃,范學芝一家均在此居住。
范某1、范某2稱王某夫妻在天津購買一套房屋,該房屋處于出租狀態(tài),租金足以支持王某的生活;王某、范學芝稱天津房屋已于2013年出售,售房款400000余元,其中300000元給了范學芝、剩余款項在王某處。
另查,王某每月養(yǎng)老金約150元。

本院認為,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F(xiàn)王某年事已高,除養(yǎng)老金外無其他收入來源,故其有權要求范某1、范某2給付贍養(yǎng)費。因其與范學芝共同生活,不要求范學芝給付贍養(yǎng)費,本院不持異議。應指出的是王某主張贍養(yǎng)費數(shù)額應與其日常生活水平相適應,同時應考慮子女的人數(shù)、各人的收入情況和實際負擔能力等綜合判定。王某于2013年將天津房屋出售后持有大額售房款,足以支持其日常生活,且其系與范學芝一家共同租房生活,故對王某要求范某1、范某2分擔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要求范某1、范某2給付律師費,依據(jù)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范某1自2021年7月始每月給付王某贍養(yǎng)費500元;
二、范某2自2021年7月始每月給付王某贍養(yǎng)費500元;
三、駁回王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6元,由王某負擔106元(已交納),由范某1、范某2各負擔20元(均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綦宗霞
法官助理王鵬
書記員申璐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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