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扶養(yǎng)費糾紛(2021)遼01民終962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關某,女,錫伯族,住沈陽市鐵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某,女,漢族,住沈陽市大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輝、黃丹寧,遼寧觀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某,男,漢族,住沈陽市鐵西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德治,遼寧譽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關某與被告韓某系夫妻關系,雙方育有一女。庭審中原、被告稱2016年9月原告患有腦干出血并入住沈陽醫(yī)學院附屬中心醫(yī)院,出院后原告不能自理,2017年11月,原告查出患有惡性腫瘤。另查,原告庭審中自認其現每月享受勞保1055元,補助600元左右。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之間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另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原、被告夫妻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個女兒,被告應充分體諒原告身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在對方最需要幫助和照顧的時候,不管是從法律還是親情的角度都應該幫助對方?,F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扶養(yǎng)費,予以支持。關于扶養(yǎng)費數額,綜合考慮雙方尚有子女應履行撫養(yǎng)義務、被告收入狀況以及原告的收入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養(yǎng)費的數額500元為宜;關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5月至今醫(yī)藥費12萬元的訴求,原告稱該期間的醫(yī)藥費來源于水滴籌、愛心籌、朋友捐助、借款、原告母親支付以及該期間醫(yī)藥費被告母親出資1萬元,根據原告的陳述,上述醫(yī)藥費費用除去水滴籌、愛心籌、朋友捐助方式支付后,按原告陳述,部分醫(yī)療費用已由原告以向案外人借款的方式實際消費或由原、被告方母親支出,故上述所借費用應按原告和被告雙方的夫妻共同債務,在相關債權人起訴后處理或原告、被告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離婚訴訟中予以分割。因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產生的醫(yī)療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韓某自2021年4月起每月給付原告關某扶養(yǎng)費500元;二、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告韓某承擔。
本院認為,對于上訴人提出的各項上訴主張,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尚有子女應履行撫養(yǎng)義務、收入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每月扶養(yǎng)費的數額500元,并無明顯不當。對于上訴人要求自2017年5月至今醫(yī)藥費12萬元的主張,上訴人稱該期間的醫(yī)藥費來源于水滴籌、愛心籌、朋友捐助、借款、其母親支付、向案外人借款等。被上訴人稱向社會和親友籌款已經達到近15萬元,足夠各項費用支出,且被上訴人和其親友也提供了大量幫助,盡到了相關義務。因該部分醫(yī)療費用已經實際支付且賬目存在不清之處,故上訴人要求分擔該筆醫(yī)療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洋
審判員劉晶
審判員吳永梅
書記員李慧敏
2021-07-20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