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審判決書

實務研究677字數(shù) 1312閱讀模式

夏河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交通肇事罪(2021)甘3027刑初45號

公訴機關甘肅省夏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旦某某某,男,藏族,牧民,生于1981年2月10日,不識字,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夏河縣。2020年9月21日被夏河縣***取保候審。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8月26日18時36分夏河縣***交警大隊接到拉么加電話報警稱:“在??婆沙鏊浇l(fā)生一起兩輛摩托車相撞的事故,有人員受傷,請求出警”。經(jīng)查,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旦某某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承載楊某、仲某某)沿??奇?zhèn)牧民新村村道由北向南行駛。18時24分許,當行駛至牧民新村村道十字路口處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由西某某駕駛的甘P49489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致使楊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楊某經(jīng)送往臨夏州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8月27日3時45分死亡,造成1人死亡及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嫌交通事故罪。
認定上述案件事實及量刑的證據(jù)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證實旦某某某犯罪地為夏河縣,被告人你旦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件,受理程序合法。
2、證人西某某的證言,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駕駛超過核載人數(shù)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
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
5、甘肅天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本田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轉向裝置正常;制動裝置不正常;事發(fā)時的行駛速度介于42.8km/h—48.3km/h。
6、甘肅天辰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證實受害人西某某駕駛的甘P49489號本田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轉向裝置正常;制動裝置正常;事發(fā)時的行駛速度介于25.9km/h—29.2km/h。
7、甘肅三聯(lián)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證實死者楊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鈍性外力作用于頭部、胸部、造成重度顱腦損傷,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
8、駕駛信息查詢結果單,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無機動車駕駛證。
9、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忽視交通安全,駕駛超過核載人數(shù)的無號牌機動車行經(jīng)十字路口未保持安全車距,注意觀察不夠,未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量刑方面的證據(jù)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出生于1981年2月10日,案發(fā)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涉嫌交通事故罪系投案自首,具有投案情節(jié)。
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xié)議、諒解書,證實被告人旦某某某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的事實。
以上證據(jù)開庭審理時已宣讀、出示并質證、認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有效,被告人旦某某某對以上證據(jù)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旦某某某忽視交通安全,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超過核載人數(shù)上道路行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及兩車損壞的嚴重后果,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案發(fā)后被告人主動投案自首,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庭上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旦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郭愛杰
書記員王學麗

2021-07-21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