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某與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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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20156號

原告:施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被告:陳某某,女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和平縣。

經審理查明,原告提交的日期為2019年10月29日的《借條》復印件顯示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借到9200元,約定于2020年5月10日歸還本息,逾期未還則按月利率5%計付逾期利息;原告因維護權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均由被告承擔。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顯示,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通過微信分兩次向被告轉賬合計9200元。
庭審中原告稱:1、起訴前被告償還借款本金1500元,起訴后被告又于2021年7月19日償還本金2000元,因此本案借款本金尚欠5700元;2、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當時出借涉案款項時并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條》,但因被告一直逾期未還,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于2020年補簽了一張《借條》;因被告一直拒絕見面,該《借條》系通過微信方式發(fā)送給原告,故原告未有《借條》原件。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700元有《借條》和《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予以證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而被告未到庭提出異議及反駁,視為其放棄相關抗辯權利,因此被告應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5700元。關于逾期利息,《借條》約定被告應于2020元5月10日前向原告償還借款,否則按照月利率5%的標準計算逾期利息。該利息標準超出了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因此對原告訴請的利息本院僅支持以57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自2020年5月11日開始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開始,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5】18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施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700元;
二、被告陳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施某某支付利息(利息以57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自2020年5月11日開始計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開始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為止);
三、駁回原告施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付款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陳某某承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徑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隋戎
書記員全柳茵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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