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與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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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寧0402民初6015號

原告:李某1,寧夏中衛(wèi)市人,住中衛(wèi)市海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2,寧夏中衛(wèi)市人,系原告之子,住中衛(wèi)市海原縣。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馬某,寧夏中衛(wèi)市人,現(xiàn)住固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慕某,寧夏言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有:欠條原件一份、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一份,證明被告因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借款11500元的事實。經(jīng)質(zhì)證,被告認為欠條并非借條,足以說明該款是在賭場上所欠款項,并未有借貸關系的發(fā)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不能確定雙方聊天人員的身份信息,被告對微信聊天內(nèi)容以及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提交錄音光盤一份,證明欠款是賭債的事實。原告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證認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欠條,對出具欠條的過程其不能做出合理說明,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其將款項已支付被告的事實,雖然欠條中有被告簽名,但被告提供的錄音光盤及證人何某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欠條實為賭債的事實,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對原告提交的欠條及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明目的,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原告組織牌局,邀請被告馬某、何萬鵬等人參與。被告馬某輸?shù)糍€資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現(xiàn)金形式向被告當場多次借款以供繼續(xù)參賭。2017年12月8日,被告就牌局所欠原告賭資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李某111500元,還款日期2018年12月1日”。

本院認為,賭博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目的是賭博,且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賭博,該筆借款用途不合法,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對原告主張被告償還借款11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1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元,減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計永崢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何小琴

202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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