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詐騙罪(2021)內(nèi)0203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安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山陰縣,捕前住包頭市青山區(qū)幸福路3號街坊19棟8號;
上述事實,被告人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報案材料及被害人陳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收條及諒解書、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轉賬憑條、工商銀行檢索卡片信息、被害人陳述、辨認、指認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安某的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和理由,予以采納。被告人安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其主動預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劉鋒
書記員??李靜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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