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遼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115民初3245號
原告:賈某,女,1973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址沈陽市遼中區(qū)。
被告:王某,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戶籍地沈陽市遼中區(qū),現(xiàn)住址沈陽市遼中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記結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現(xiàn)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應以感情為基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是否判決離婚的依據(jù)。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原告未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加強彼此溝通與聯(lián)系,雙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感情。故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賈某要求與被告王某離婚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系減半收取,由原告賈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邱震平
書記員劉晶哲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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