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某、聞某某返還原物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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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返還原物糾紛(2021)皖1525民初1028號

原告:蔣某某,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xxx。
被告:聞某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系聞某某妻子),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xxx。

審理查明,霍山縣衡山鎮(zhèn)花園小區(qū)2#儲藏室系物業(yè)用房,聞某某自2010年起使用至今。
2010年11月30日,蔣某某、蔣某某因房屋拆遷安置分別與拆遷人霍山縣城鎮(zhèn)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簽訂《霍山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蔣某某的安置房為:住宅位于花園小區(qū)6幢xx1室,儲藏室位于惠民小區(qū)1#樓x0號,儲藏室建筑面積為12.9平方米;蔣某某的安置房為:住宅房位于花園小區(qū)11幢xx2室,儲藏室位于惠民小區(qū)1#樓x7號,儲藏室建筑面積為12.9平方米。2013年8月29日,霍山縣房屋征收辦公室(甲方、拆遷人)與蔣某某、蔣某某(乙方、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補充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一、原乙方所選的儲藏室位于惠民小區(qū)1#樓x0號、x7號,面積均為12.9平方米,現(xiàn)由甲方調整給乙方位于花園小區(qū)物業(yè)管理用房西1#儲藏室、西2#儲藏室,面積均為14.7平方米;二、乙方承諾,調整后對原位于惠民小區(qū)的1#樓x0號、x7號面積均為12.9平方米兩儲藏室放棄權屬關系;三、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此補充協(xié)議與原《霍山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果。協(xié)議甲方加蓋有霍山縣房屋征收辦公室印章,乙方由蔣某某、蔣某某簽名。庭審中,蔣某某陳述,蔣某某系其父親,已于2011年至2012年左右去世,補充協(xié)議中蔣某某的簽名系其代簽。
2013年9月3日20時09分,蔣某某向110報警稱花園小區(qū)內有戶人家的車庫鎖被撬了?;羯娇hxx局衡山派出所出警到達現(xiàn)場了解,雙方因車庫所有權發(fā)生糾紛,告知雙方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另查明,霍山縣房屋征收辦公室于2017年4月7日成立。至庭審結束前,蔣某某未提交其安置房和儲藏室的權屬證書。
上述事實,有補充協(xié)議、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及當事人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蔣某某的補充協(xié)議中,作為協(xié)議一方當事人蔣某某在協(xié)議簽訂前已經去世,蔣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有權處分蔣某某的儲藏室或有權代蔣某某簽名,另補充協(xié)議于2013年8月29日簽訂,霍山縣房屋征收辦公室作為協(xié)議一方此時尚未成立,蔣某某也未提供證據予以說明。另外,在補充協(xié)議簽訂前,即自2010年起聞某某就已經實際使用2#儲藏室至今。綜上所述,蔣某某要求聞某某停止侵占、賠償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蔣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0元,由原告蔣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慶樹
審判員黃玲
審判員姚道龍
書記員陳方君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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