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教育培訓合同糾紛(2021)川0626民初1493號
原告:林某,男,2013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學生,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現住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
法定代理人:曾某,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現住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系原告唐萬豪之母。
被告:中江臻武體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中江縣凱江鎮(zhèn)玄武路13號中凱一號2棟第2層-6號。
法定代表人:趙振宇,職業(yè)不詳。
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羅江區(qū)萬安南路355號凱悅廣場。
經營者:趙振宇,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q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23日,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簽訂《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約定:課程為1年日常班,時間從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學費2,680元/年。當日原告向被告羅江臻武支付了相應的學費。合同簽訂后,原告因自身原因申請長期停課。2019年10月恢復上課,兩周后又因身體問題再次申請停課,后又因新冠疫情無法上課,剩余課程11個月。由于被告羅江臻武與房東因房租產生糾紛,被告羅江臻武就停止了授課。2020年9月,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協(xié)商將原告轉入“致優(yōu)乾”學習一學期,期滿后被告羅江臻武退還原告剩余學費。原告轉入“致優(yōu)乾”實際學習了5個月,至今仍有6個月未完成授課。根據入會合約的約定,被告羅江臻武應退還原告剩余學費1,340元。由于無法與被告羅江臻武取得聯系,原告遂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起訴。
另查明,被告羅江臻武是趙振宇經營的個體工商戶,被告中江臻武是趙振宇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被告羅江臻武的公章不在時,協(xié)議及收據上加蓋的是被告中江臻武的印章。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信息、《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收款收據、微信聊天記錄、當事人當庭陳述加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簽訂的學員入會合約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相應義務。原告已繳納了一年的學費,但被告羅江臻武因自身原因未再授課,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原告可以解除學員入會合約,學員入會合約于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羅江臻武時即2021年7月6日解除。因被告羅江臻武未再授課,原告剩余的學費尚未產生消費,根據剩余學費合約約定,被告羅江臻武應當將剩余學費退給原告。
學員入會合約實際是原告與被告羅江臻武簽訂,原告也在被告羅江臻武上課,因此,被告中江臻武不是合同當事人,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林某與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簽訂的《臻武跆拳道學員入會合約》于2021年7月6日解除;
二、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告林某退還剩余學費1340元;
三、駁回原告林某對被告中江臻武體育文化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羅江區(qū)臻武跆拳道健身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何明蓉
法官助理夏東潔
書記員胡聲巧
2021-07-22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