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陳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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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豫1603民初3301號

原告:張某,女,漢族,1981年1月5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陳某1,男,漢族,1978年9月23日生,住周口市淮陽區(qū)。

圍繞爭議焦點,經過法庭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1于2016年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年××月××日生育兒子陳某2?,F(xiàn)原告以雙方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為由要求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年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一個兒子,表明雙方的夫妻感情較好。婚后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兒子陳某2現(xiàn)尚年幼,需要父母關愛,雙方均應珍惜夫妻感情,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創(chuàng)造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互相關愛,今后雙方應加強溝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被告在處理家庭事務時應與原告多加協(xié)商,正確處理好夫妻之間和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現(xiàn)雙方感情尚未徹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張某與被告陳某1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張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玉忠
書記員孔明明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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