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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川7101民初895號
原告四川新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成都高新區(qū)吉泰三路8號1棟1單元26樓1-8號。
法定代表人:江海,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娜,四川迪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耀輝,四川迪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向某,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立案時間2021年7月2日,適用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原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某償還借款本金27615.35元及利息2808.43元、罰息3357.72元、復利466.55元。上述金額合計34248.05元。被告辯稱被告向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作答辯。
查明事實合同簽訂時間:2018年12月5日。
合同名稱:《個人借款合同》。
合同編號:XXXX。
借款用途:日常消費。
借款期限:12個月,自貸款發(fā)放之日至2019年12月5日。
還款日:每月5日。
借款利率:固定年利率19.8%。
罰息利率及計算方式:逾期罰息年利率為貸款實際年利率加收50%,按逾期借款本金實際逾期天數(shù)計收罰息。
復利利率及計算方式:對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直至本息清償為止。
還款方式:等額本息。
貸款發(fā)放情況:2018年12月5日發(fā)放貸款29888元。
首次逾期時間:2019年2月5日。
欠款情況:截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未償還的本金為27615.35元,拖欠利息2808.43元,拖欠罰息3132.75元,拖欠復利435.29元。
定案證據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借款基本信息截屏、《個人借款合同》、新網銀行交易通用憑證截屏、還款計劃表截屏、扣款記錄表截屏、利息、罰息、復利計算表截屏、還款統(tǒng)計表截屏、《公證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以電子數(shù)據形式訂立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恪守履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發(fā)放借款;被告向某自2019年2月5日至今未按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并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尚欠的借款本金27615.35元、利息2808.43元以及罰息、復利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和雙方合同的約定。對原告的上述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收取的罰息、復利的年利率為30.7%,超出了受人民法院保護的24%年利率上限,因此,原告收取的罰息、復利的年利率應以24%為限。被告向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答辯和質證的訴訟權利,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
判決依據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判決主文被告向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四川新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7615.35元及利息2808.43元;
被告向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四川新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2月5日的罰息3132.75元、復利435.29元。自2019年12月6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的罰息以應付未付的本金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復利以應付未付的利息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28.1元,由被告向某負擔。
告知事項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判組織與判決時間
審判員唐大成
書記員林澤花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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