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1與張某2贍養(yǎng)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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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贍養(yǎng)費糾紛(2021)京03民終88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1,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2,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宗寶,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張某1與張某3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張某2。2006年12月6日,張某1與張某3經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約定:張某2上大學期間的學習生活費用由張某3承擔,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壩河東里×號樓×單元×號房屋歸張某3所有,各自名下賬戶的現(xiàn)金、股票及相關收益歸各自所有。
一審庭審中,張某1提交診斷證明、住院病案、檢查報告、醫(yī)療費票據等證明其身患疾病,經濟困難。其中,2008、2009年的診斷證明載明張某1臨床診斷為再生障礙性貧血、上呼吸道感染;2014年診斷證明載明:“患者因‘突發(fā)右側肢體麻木,無力急性腦梗死?’于2014年5月5日在我院急診治療,建議休息三天”。
張某1提交北京市朝陽區(qū)香河園街道民政科出具的《證明》,主要內容為:張某1為我地區(qū)居民,“他自述:因患再生障礙性貧血、腦梗等疾病無法從事連續(xù)性和體力性工作,幾近喪失勞動能力,因而沒有收入來源,生活困難。目前在我街道申請低?!?。張某2對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經詢,張某1稱其現(xiàn)無業(yè),居住在昌平區(qū)小湯山鎮(zhèn)租用的平房,日常生活來源主要靠朋友幫忙,沒有醫(yī)保及其他社會保障。張某2對此表示不清楚,并稱張某1自2004年左右開始無業(yè)在家。
關于張某2的工作情況,張某2提交其名下工資卡銀行流水,顯示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張某2月入8000-11000余元不等。張某1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
一審庭審中,雙方均認可除張某2外,張某1無其他子女。

一審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yǎng)費的權利。本案中,雖無直接證據顯示張某1已喪失勞動能力,但張某1已近60歲,且無業(yè)多年,同時身患多種基礎性疾病,而張某2作為張某1的女兒,有相對穩(wěn)定的收入,有能力贍養(yǎng)父母,故一審法院對張某1要求張某2支付贍養(yǎng)費的請求予以支持,但張某1主張的3000元/月的標準過高,一審法院根據張某2收入情況,結合張某1實際需要等因素酌情支持按800元/月支付贍養(yǎng)費。
本院認為,張某1已近60歲,身患疾病且無業(yè)多年,張某2作為張某1的女兒,有相對穩(wěn)定的收入,有能力贍養(yǎng)父母,其應向張某1適當支付贍養(yǎng)費。關于贍養(yǎng)費的數額,應結合張某2收入情況、張某1的年齡、收入、是否具有勞動能力、雙方的實際生活需要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原審法院判決張某2每月向張某1支付800元贍養(yǎng)費,并無不當。
應當指出,羊有跪乳之情,鴉有反哺之義,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張某2與張某1雖有矛盾,但張某2作為子女,仍應孝順父母,在張某1經濟出現(xiàn)困難時予以贍養(yǎng)、幫扶。而張某1作為父親,年齡尚不滿60周歲,不屬于老年人的范疇,其雖無業(yè)多年,但現(xiàn)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已喪失勞動能力,故其在子女贍養(yǎng)的基礎上可以通過積極參加就業(yè)的方式擺脫經濟上的困頓,而不應將自己的經濟來源局限于子女支付的贍養(yǎng)費。

綜上所述,張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某1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薛妍
法官助理孫亞男
法官助理李越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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