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晉0824刑初165號
公訴機關(guān)稷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2009年1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p>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裴某某于2020年12月11日來稷山縣交通警察大隊投案自首。
本院認為,被告人裴某某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裴某某曾因其他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系犯罪前科,應(yīng)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裴某某案發(fā)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jié)書,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立即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任贊毅
法官助理王璠
書記員任曉鵬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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