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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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2021)湘1022刑初206號

公訴機關(guān)湖南省宜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男。因涉嫌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202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宜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zhǔn),同年4月15日被執(zhí)行逮捕。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3月25日,被告人黃某自動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黃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rèn)罪,積極繳納罰金,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黃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清);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黃某所退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依法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王樂凱
人民陪審員楊雙喜
人民陪審員鄺雯漪
法官助理段平慧
書記員謝雪梅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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