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魯0911民初3071號
原告:張某,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大利,山東成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珂,山東成順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劉某,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沂南縣。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張某從事板材經(jīng)營,經(jīng)客戶介紹自2018年與被告劉某發(fā)生板材買賣業(yè)務,雙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當時口頭約定,根據(jù)不同型號,板材價格隨行就市。根據(jù)被告要貨清單,通過物流送至被告處,被告收貨后有銀行轉賬、微信付款,但未付清貨款,造成拖欠。
2018年10月14日,原告通過微信發(fā)給被告拖欠貨款153800元明細,被告看到后,當天回復:“再減6800微信轉了?!痹婊貜停骸皩?,光看銀行了。”2018年10月14日,被告通過銀行支付貨款42300元。2018年10月17日,原告通過微信告知被告欠款153800-6800-42300元。2018年10月22日收到被告貨款20000元(轉賬19000元,微信轉賬1000元)。2018年10月25日又送貨計款41900元。10月31日原告微信通知被告對賬情況,尚欠126600元,通過原告微信催要,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銀行轉賬20000元。2019年4月12日,原告把“還差106600”發(fā)給被告,被告于4月14日微信轉賬6600元,并發(fā)微信“零頭先轉給,整數(shù)來了馬上給你轉,少給我留點好用下”“別嫌少哈,一個在弄貸款的。這兩天就有消息了,等兩天就給你回話。”隨后原告多次微信向被告催收欠款,2019年7月31日被告微信轉賬4000元,11月4日原告給被告發(fā)微信:“劉總,給結點款現(xiàn)在,什么情況了?!北桓婊貜停骸拔椰F(xiàn)在都快吃不上了,天天要賬要累了?!敝螅娲螂娫?、發(fā)微信,被告不接也不回,也未要貨付款。為此,而形成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陳述、銀行轉賬記錄、送貨單、微信轉賬、微信對賬記錄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約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發(fā)生的買賣關系依法應當有效。雙方?jīng)]有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主要是通過微信方式聯(lián)系業(yè)務。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全面系統(tǒng)完整地記錄了雙方業(yè)務往來發(fā)生的經(jīng)過。結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分析,原告的證據(jù)能夠形成證據(jù)鎖鏈,足以說明原被告之間存在買賣板材業(yè)務關系。雙方微信聊天過程中,原告向其發(fā)起的對賬單,視為被告拖欠原告貨款金額進行了確認,能夠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96000元,被告未能及時向原告清償貨款系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96000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劉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答辯、質證的權利,對相關事實的確認,應以原告陳述及提供的證據(jù)為依據(jù),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張某貨款96000元,并承擔逾期付款損失(以96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1日始,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保全費98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延平
法官助理卓靈
書記員李焱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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