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與宋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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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喜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晉0823民初525號

原告:樊某某,女,漢族,成都市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某某,聞喜縣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漢族,聞喜縣居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解某某,山西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原告樊某某系被告宋某某妻子宋xx的嫂子。2017年10月,原告樊某某欲向聞喜縣xx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投資入股,經與被告宋某某口頭協(xié)商達成口頭代持股協(xié)議,原告樊某某分三次分別于2017年10月3日、2017年10月4日、2017年10月5日通過轉賬方式向被告宋某某妻子宋xx賬戶轉款20000元、20000元、10000元,分三次分別于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19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被告宋某某轉款120000元、40000元、60000元。并以現金方式給付被告部分款項。共計給付被告宋某某300000元。被告宋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項后向原告樊某某出具收條兩份,收條載明:“今收到樊某某駕校股金貳拾萬元整宋某某2017年11月20日”;“今收到樊某某駕校股金壹拾萬元整宋某某2017年12月8日”。2018年11月18日,被告宋某某給付原告樊某某20000元。原告樊某某在被告宋某某2017年12月8日向其出具的收條上標注“2018年11月18日xx退回壹萬柒仟元(卡轉1.3萬元,微信打3千)11月信打4千(21日)微信的錢寫反了”。
另查明,被告宋某某系聞喜縣xx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該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7日,核準日期為2019年4月18日。以上為本案事實,有原告樊某某提交的2017年10月3日、2017年10月4日、2017年10月5日轉款記錄三份、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19日xxxx銀行轉賬業(yè)務客戶回執(zhí)三份、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8日收條兩份,被告提交的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信息一份及庭審筆錄中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立案時將案由確定為確認合同無效糾紛,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解除與被告口頭約定的代持股協(xié)議,爭議的不是合同效力問題,故本案的案由應變更為合同糾紛。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根據原告樊某某提供的收條及原、被告庭審中的陳述可知原告樊某某支付給被告宋某某的300000元系駕校股金,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可以認定原、被告雖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委托代持股法律關系,該關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委托代持股法律關系本質上屬于委托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之外,應當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口頭約定的代持股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被告宋某某雖辯稱已將該300000元代替原告進行入股,但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向聞喜縣xx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交付原告樊某某出資的股金300000元,或原告樊某某實際參與聞喜縣xx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股東會決議,亦或該公司向原告樊某某出具了股東資格證明。故原告樊某某要求被告宋某某返還股金款2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樊某某要求被告按年利率15.4%從2017年12月8日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基于雙方之間的代持股法律關系,口頭協(xié)議無有關利息的約定,原告該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一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樊某某股金2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元,減半收取計2750元,由被告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柳姣琴
法官助理陳璐
書記員王媛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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