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與盤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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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不當得利糾紛(2021)黔2601民初5137號

原告:周某某,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黃平縣人,住址:貴州省黃平縣。
被告:盤某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瑤族,貴州省榕江縣人,住址:榕江縣。

經審理查明:原告因資金緊缺,到巴黎車貸公司(又叫很好貸公司)貸款,但貸款未成功。2019年7月29日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唐大營、龍發(fā)貴介紹原告到IQ車貸公司凱里分公司貸款,被告盤某某系IQ車貸公司凱里分公司業(yè)務員,被告盤某某接待原告貸款業(yè)務,原告用全款購買的2019年奧迪A4L車到被告所在的IQ車貸凱里分公司以車貸款。事后,貸款審批下來,原告貸款得到金額19萬左右。2019年7月30日早上8點半左右被告通過電話告訴原告收取貸款下來的19萬的服務費用,按5%標準的費用收取,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早上8點56分轉9500元服務費給被告,同時,原告又在8點58分轉安裝GPS200元給被告。被告收到錢后,于當日早上8點59分將9500元中介服務費轉給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唐大營,9點1分將200元安裝GPS費用轉給公司經理許發(fā)旺。2019年7月30日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唐大營將收到服務費9500元轉給同公司業(yè)務員龍發(fā)貴。
另查明,原告在庭審中認可200元系車子安裝GPS費用,并認可認識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龍發(fā)貴。另,原、被告均未提供貸款合同,對中介服務費也未有書面合同系幫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唐大營、龍發(fā)貴代收中介服務費,并及時轉給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唐大營、龍發(fā)貴。因原、被告分歧較大,該案調解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民事起訴狀、被告的辯稱,原、被告所舉證據及證人的證言和庭審記錄等在卷佐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依法審查,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得利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的獲得人被稱為受益人,財產受損失的人被稱為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返還債權的權利。本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早上接到被告電話后,在8點56分轉9500元給被告,當日早上8點59分被告將9500元轉給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唐大營,唐大營又將收到的9500元立即轉給同公司業(yè)務員龍發(fā)貴。庭審中,原告認可是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龍發(fā)貴介紹到被告公司辦理貸款業(yè)務。本院認為,按照該行業(yè)交易習慣,原告系知曉該筆服務費用的產生,況且被告已將原告所轉的9500元轉給介紹原告來貸款的巴黎車貸公司業(yè)務員,故被告不是不當得利獲得的受益人,故原告的訴請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轉給被告200元,庭審中,原告認可是安裝GPS產生費用。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第五百零九、第九百八十五、第九百八十七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的25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姚瓊
書記員袁雪婷

202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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