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粵0307民初12670號
原告:葉某某,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廣東省龍川縣。
委托代理人:田某,廣東朗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葉某某某,廣東朗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徐某某,男,漢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戶籍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
本院認為,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抗辯,在無反證的情形下,本院根據(jù)原告的舉證依法采納原告的主張,認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證金200000元且被告尚欠貨款27769元。根據(jù)涉案合同約定,在原告向被告供應的0#國六車用柴油在開始三個月未出現(xiàn)油品質(zhì)量問題的情形下,被告應將200000元保證金全部退回給原告。未有證據(jù)顯示本案存在合同約定的無需退回保證金的情形,故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涉案保證金200000元,有事實依據(jù)以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約定的支付貨款的期限早已屆滿,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27769元,有事實依據(jù)以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資金占用利息,雙方未有明確書面約定,原告在庭審中明確從本案起訴之日即2021年3月10日起,按原告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付保證金200000元和貨款27769元的資金占用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故本院認定以227769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訴時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5.78%計算資金占用利息。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原告葉某某退還保證金200000元并支付貨款27769元及相應資金占用利息(以227769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78%計算);
二、駁回原告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358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徐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的23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2358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林涵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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