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與王某甲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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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借款合同糾紛(2021)豫1623民初4041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81年7月15日生,住商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朋輝,男,河南商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期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某甲,男,漢族,1993年11月7日生,住商
水縣城關鎮(zhèn)健康路西段105號,身份證號:。

依據(jù)有效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法庭陳述,本院認定如下案件事實:2018年8月31日被告因急需周轉資金,從原告處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2019年12月償還5000元本金,下余款項被告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有原告出具的借據(jù)為證,雙方借貸關系明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八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元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31日暫計算至2019年12月31日,利息以本金15000元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1日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以本金15000元年利率15.4元%計算至2021年6月20日,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本金15000元年利率15.4%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止)。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3元,由被告王某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魏建軍
書記員梁蒙蒙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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