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李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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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021)遼0402民初1051號

原告王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順城區(qū)。
被告李某,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新?lián)釁^(qū)(中段)56-8號樓9號門市,系撫順市新?lián)釁^(qū)極康喜艾灸灸養(yǎng)生館經營者。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14日原告王某到被告李某經營的撫順市新?lián)釁^(qū)極康喜艾灸灸養(yǎng)生館辦理了會員,開始艾灸療程。在療程期間,原告左手手腕被艾灸條灼傷燙出一個水泡。事發(fā)后原告在被告處多次艾灸修復,但仍留下明顯傷痕。后原告到遼寧省健康產業(yè)集團撫礦總醫(yī)院治療疤痕,于2020年9月18日,12月24日,2021年3月18日分三期進行了治療,共計花費醫(yī)療費1897.49元。原、被告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協(xié)商一致,原告以訴稱理由來院告訴。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門診病歷等證據(jù)在案為憑。這些證據(jù)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原告在被告經營的養(yǎng)生館進行艾灸療程中被燙傷留下明顯傷痕的損害后果,被告應對原告治療疤痕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查明,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為1897.49元,其中:門診三次脈沖激光治療費549元×3次=1647元,三次掛號費8元×3次=24元,藥費226.49元。以上屬于原告合理損失,且有醫(yī)療門診收費票據(jù)佐證,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其他醫(yī)藥費和誤工費損失,因未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抗辯稱原告受傷后其積極與原告溝通,且原告連續(xù)到養(yǎng)生館做修復,事情已解決完畢。原告時隔13個月向其要賠償,傷情是原告二次受傷或者自己護理不當導致,與被告無關。因原、被告雙方對原告左手手腕被燙傷的事實均無異議,而被告主張的事后多次對原告進行修復,與原告燙傷后留下疤痕并不矛盾,原告因修復效果不好到醫(yī)院進行疤痕治療符合客觀事實,且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原告的疤痕與其在養(yǎng)生館進行艾灸療程中被燙傷無關,故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王某經濟損失1897.49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如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金輝
人民陪審員郭麗欣
人民陪審員王穎
代書記員李子健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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