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2021)京02民終791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1,男,1942年7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興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暉,北京伊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2,男,1970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興區(qū)。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1與張某2系父子關系。2019年8月17日,張某2作為被拆除騰退人(乙方)與拆除騰退人北京青云祥合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云祥合公司)(甲方)簽訂了《青云店鎮(zhèn)中心鎮(zhèn)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土地開發(fā)項目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除騰退補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載明:一、被拆除騰退院落、房屋:乙方在拆除騰退范圍內有宅院一處,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1號,宅基地面積296.1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222.21平方米。二、被拆除騰退人按照第貳種方式(壹:按人均50平方米;貳:按確權面積)計算回遷安置房選房指標為222.14平方米。三、拆除騰退補償金額(一)經北京華源龍?zhí)┓康禺a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拆除騰退補償金額如下:1.區(qū)位補償價款:1332810元;2.房屋重置成新價補償費:226779元;3.房屋裝修及其他附屬物定額補償費211034元;4.房屋綜合定額補償費70元,以上共計1770693元;(二)拆除騰退獎勵、補助及其他費用如下:1.宅基地內未建房獎勵費:72491元;2.資源節(jié)約和垃圾減量獎勵費29588元;3.工程配合獎:300000元;4.搬家補助費:11847元;5.停產停業(yè)綜合補助費(創(chuàng)業(yè)補助):10000元;6.設備遷移補助費1355元;7.環(huán)境貢獻獎:30000元;8.簽約速度獎:200000元;9.其他補助:2300元,以上共計657581元。(三)以上(一)和(二)的拆除騰退補償總額共計2428274元。(四)房屋周轉費及棄樓補貼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此外,該補償協(xié)議還就騰房期限、付款及結算、其他地上物、房地權屬注銷登記、爭議解決方式、協(xié)議文本及協(xié)議生效進行了約定。
2019年9月11日,張某2作為乙方與青云祥合公司作為甲方又簽訂了《青云店鎮(zhèn)中心鎮(zhèn)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土地開發(fā)項目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除騰退補償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約定:一、乙方拆除騰退補償款(一)甲乙雙方簽訂的《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除騰退補償協(xié)議》確定,乙方拆除騰退補償總額為2428274元。(二)房屋周轉費根據乙方簽訂的《安置房購房清單》所選購安置房總面積239.53平方米,甲方先行發(fā)放50個月的房屋周轉費共計479060元。(三)乙方棄樓面積/平方米,棄樓補貼/元。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拆除騰退補償金額共計2907334元。二、根據乙方簽訂的《安置房購房清單》,乙方選購安置房3套,所購安置房總設計建筑面積為239.53平方米,購房總價為1382711元。乙方同意甲方在其拆除騰退補償款中直接扣除用于支付購買回遷安置房的購房款。三、結算方式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壹種方式進行付款及結算,即甲方支付乙方剩余拆除騰退補償金額為1524623元。此外,該補充協(xié)議亦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9年10月14日,張某2作為被拆遷人在《青云店鎮(zhèn)中心鎮(zhèn)區(qū)棚戶區(qū)改造土地開發(fā)項目被拆除騰退產權人收款收據》上簽字,確認收到上海銀行定期存單一張,總金額為1524623元。經詢問,選購的三套安置房目前尚未施工。
庭審中,張某1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涉案院落拆遷檔案中的《分院確認單》,內容載明:本人(產權人)張某2同意將現狀被拆除騰退院落房屋,建筑面積:222.21㎡宅基地面積:296.18㎡按照下表進行劃分1.分院人姓名:張某2與產權人關系:被騰退人身份證號:×××建筑面積:74.07㎡;土地面積:98.73㎡。2.分院人姓名:張某5與產權人關系:之子身份證號:×××建筑面積:74.07㎡;土地面積:98.73㎡。3.分院人姓名:張某1與產權人關系:之父身份證號:×××建筑面積:74.07㎡;土地面積:98.72㎡。對于該分院確認單,張某2認可真實性,但認為在拆遷過程中分院是為了拿到工程配合獎。
證據2.2019年9月11日雙方簽署的協(xié)議,內容載明:分院款100000元(拾萬圓整),銀行到帳后3天內給付張某1(注:給錢時必須有張某6、張某7在場,見證)。給付現金。對于該協(xié)議,張某2認為是復印件,因為原件已被其撕掉后又重新寫了2019年10月14日的新協(xié)議。
張某2則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證據1.2019年10月14日雙方簽名并加捺手印的協(xié)議,內容載明:今收到張某2給張某1拆遷分院款100000元(拾萬元整),存折號及姓名見開戶憑證,自收到款后張某1不再向張某2索要其它任何拆遷利益,如果張某1后悔,則將該十萬元退還給張某2,并賠償給張某2十萬元,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庭前會議筆錄中,張某1對于該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要求對協(xié)議書上張某1的簽名、手印、主文與簽名的形成時間一致性申請鑒定,后又向法庭申請撤回鑒定,認可其簽名及手印系本人,但認為簽協(xié)議時沒有“自收到款后張某1不再向張某2索要其它任何拆遷利益”這句話。
證據2.《分家協(xié)議書》,內容載明:“張某2張某6兄弟二人分家經共同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張某2分得東院五間房及宅基地。其中兩間(西邊)由父母長期居住,老人百年后歸己。二、張某6分得西院房五間,因比較破舊由張某2給補壹萬伍仟元整。三、父母生活費、兄弟二人每月給壹佰元,每年兄弟二人各給白面400斤,年節(jié)費兄弟二人出。四、父母的醫(yī)藥費、病后的扶持費后事處理費均出,五、父母住處的煤、水、電費,由張某2負擔。證明人李某5、黃某1鮑某11999年11月21日”。張某6、張某2在該協(xié)議書尾部左側簽名,張某1、鮑某2在該協(xié)議書首部右側簽名并加捺手印。張某1認可該分家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亦認可涉案院落在拆遷前屬于張某2個人。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爭議的焦點系涉案院落房屋的拆除騰退補償利益中是否有張某1的利益。關于拆遷前涉案院落房屋的權屬,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經過1999年的《分家協(xié)議書》確定歸張某2所有。本次拆遷過程中,張某2作為涉案院落房屋的產權人以被拆除騰退人的身份簽訂了拆除騰退補償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斗衷捍_認單》將涉案院落分為三戶,屬于達到拆遷利益最大化的“背戶情形”。由于張某5、張某1的存在,使得原本只有一戶的涉案院落被分為三戶,即張某5、張某1對于涉案院落拆遷補償利益的擴大存在相應的貢獻。經詢問,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涉案院落分成三戶拆遷,與分成兩戶拆遷相比,可以多領取10萬元的工程配合獎,且該筆款項張某1已取得。故對于張某1再要求獲得其他拆遷款408207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對于涉案院落的拆遷利益劃分是否適當。
張某1上訴認為案涉《分家協(xié)議書》為贈與協(xié)議,張某2并未實際履行贈與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贍養(yǎng)義務,故前述《分家協(xié)議書》作為贈與協(xié)議并無相應的法律效力,因此,涉案被拆遷宅院的權屬不應依據前述《分家協(xié)議書》予以認定,進而相關拆遷利益亦應重新分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若張某1堅持認為案涉《分家協(xié)議書》之性質為贈與協(xié)議,且張某2并未履行前述協(xié)議,其需就該項主張予以舉證。本案中,依據在案證據,案涉《分家協(xié)議書》已經明確約定“張某2分得東院五間房及宅基地”,該協(xié)議并未對當事人之間存在贈與法律關系予以約定。經詢,張某1認可前述《分家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本院認為,案涉《分家協(xié)議書》的真實性為雙方當事人所認可,張某1雖不認可協(xié)議的性質但其未在本案訴訟中就其主張《分家協(xié)議書》為贈與協(xié)議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其此項主張實難采信。依據《分家協(xié)議書》約定,涉案被拆遷宅院的產權人為張某2,張某1在一審中亦認可涉案院落在拆遷前屬于張某2個人,故一審法院依照拆遷相關政策,認定涉案房屋拆遷利益分配現狀未違背拆遷政策,故張某2無需再向張某1支付其他拆遷款408207元,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不持異議。雙方若還存有其他利益糾紛,可另案解決。
綜上所述,張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24元,由張某1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魏曙釗
法官助理彭媛媛
書記員孟董娜
202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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