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滬0118刑初7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
辯護人沈陽、王淵,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的供述筆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樣提取照片、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工作情況,案發(fā)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酒駕受過兩次行政處罰,應當從重處罰。關于辯護人以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等為由,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徐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汪愛珍
法官助理劉艷敏
書記員劉艷敏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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