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然與趙某國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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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2021)遼1422民初1316號

原告:成某然,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某林,系遼寧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某榮,系遼寧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國,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某山,系遼寧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居住在建昌縣,2021年3月份原告準備將自家的一口直徑6米的水井進行清淤改建。經(jīng)中間人費某從中協(xié)商,原、被告雙方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租賃被告的鉤機連帶司機,租賃費每天1500元,原告負責加油,工作時間以每天10個小時為標準,如果超過一兩個小時,被告不再額外收費。同時約定被告負責用自己的平板車給原告運輸直徑3米的井圈,從宮山咀東山運到井邊,運費800元,被告不承擔裝卸費用。2021年3月25日早晨7時許,被告用平板車將鉤機和司機馬某宇運送到施工現(xiàn)場,之后被告離開施工現(xiàn)場去拉井圈。司機馬某宇開始進行施工作業(yè),首先在塌方的對面位置破口三分之一左右開出作業(yè)道,將鉤機穩(wěn)定處理后開始進行清淤作業(yè),大約施工3個小時左右,到達最底層井圈位置。此時劉繼生(系被告姑爺,當天在現(xiàn)場幫忙)、費某(中間人)及成某本(系被告侄子,當天在現(xiàn)場負責接電和維護水泵)三人在鉤機對面沒有破口的井圈處逗留,觀察作業(yè)。此時井圈站立處突然塌方,將劉繼生、費某和成某本不同程度掩埋,成某本被埋在最底下,不見蹤跡;費某被埋在腿部,劉繼生被埋在腰部。費某與劉繼生先后自主爬出逃生,司機馬某宇及在場人員立即搶救成某本,開始用手扒土,沒有效果,后又用鍬鎬等工具挖土,也未能挖到成某本。再后司機馬某宇用鉤機扒土,發(fā)現(xiàn)漏出成某本衣物后停止作業(yè)。最后由成某本家屬用工具將成某本挖出,成某本右臂掉落,人已死亡。
死者成某本善后事宜處理完畢后,經(jīng)原告成某然與死者成某本妻子陳立娟多次協(xié)商,雙方達成《意外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由成某然賠償成某本近親屬50萬元,現(xiàn)已給付30萬元,另20萬元由成某然出具欠條,約定于2021年12月31日付清。賠償事宜處理完畢后,關于賠償責任分擔問題,原、被告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于2021年6月2日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司機馬某宇事發(fā)之前未取得鉤機操作證,未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業(yè)務技能培訓。
訴訟中當事人向法庭提交了意外事故死亡賠償協(xié)議書、賠償款轉賬記錄、賠償款欠條、新開嶺鄉(xiāng)新開嶺村委會證明、證人證言、事故現(xiàn)場照片、其他施工現(xiàn)場照片、書面證言等證據(jù)材料,本院組織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證,并結合當事人陳述依法認定上述事實。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安全保護,既需要參與社會活動的公民個人對自身安全盡到高度審慎的注意義務,同時也需要從事危險作業(yè)的單位或個人對存在安全風險的作業(yè)場所采取必要的警示、保護或隔離措施。本案中,被告雇傭并指派到現(xiàn)場作業(yè)的鉤機作業(yè)人員,未取得鉤機操作證,在具體實施挖掘作業(yè)時未設置安全警戒線,未將在挖掘作業(yè)危險區(qū)域內(nèi)圍觀人員驅離后作業(yè),導致塌方后將成某本掩埋而死亡,其行為具有過錯,是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作為鉤機所有人和鉤機操作人員的雇主,依法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原告在與死者成某本近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向被告追償,具有法律依據(jù),本院應予支持。按照追償權的法律規(guī)定,本案可處理的追償數(shù)額應以原告已實際賠付的款項為準,其他未付部分款項的追償權應在實際給付后行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國給付原告成某然已賠付給死者成某本賠償款300000元的30%,即:90000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成某然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8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承擔132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建昌縣人民法院繳納,逾期未予繳納依法強制執(zhí)行。由原告承擔3080元,應予退還57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姜宏濤
書記員王楚涵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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