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3與周某某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特別程序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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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1)滬0105民特199號

申請人:趙某3,男,1951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被申請人:周某某,女,1926年8月11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長寧區(qū)。
代理人:趙某4(系周某某之女),1954年6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閔行區(qū)浦秀路XXX弄XXX號XXX室。

經(jīng)審理查明:被申請人周某某與趙寅初(2004年11月去世)系夫妻關系,兩人婚后共生育二子二女,即申請人趙某3、被申請人代理人趙某4和案外人趙某1、趙某2,除此之外,無其他非婚生及收養(yǎng)子女。周某某的父母均已去世。周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經(jīng)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左前循環(huán)腦梗死(血管性)。日常生活及個人衛(wèi)生全由護工照料,無語言交流,目前長期臥床,生活不能自理,入住本市閔行區(qū)平陽敬老院至今。
2021年7月29日,案外人趙某1、趙某2至本院當庭表示同意宣告周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亦同意趙某3做周某某的監(jiān)護人。
審理中,本院依法委托上??畦b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周某某的民事行為能力和精神狀態(tài)進行了鑒定。該中心鑒定后出具了鑒定報告。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周某某患有血管性癡呆,目前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本院認為,鑒于本案的鑒定意見已確認被申請人周某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其代理人趙某4和案外人趙某1、趙某2對此也無異議。故此,本院對申請人趙某3要求宣告被申請人周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由其擔任被申請人周某某的監(jiān)護人之申請,依法可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被申請人周某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申請人趙某3為被申請人周某某的監(jiān)護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徐紅
法官助理溫欣
書記員溫欣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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