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與孫某1、樺甸市金沙鎮(zhèn)密勝村村民委員會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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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吉0282民初2451號

原告:鄭某,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孫某1,住吉林省樺甸市。????
被告:樺甸市金沙鎮(zhèn)密勝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吉林省樺甸市金沙鎮(zhèn)密勝村。????
法定代表人:馮某,村主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月6日,孫某1任樺甸市金沙鎮(zhèn)密勝村村委會主任期間,以密勝村委會名義向鄭某借款5萬元,孫某1為鄭某出具了收據(jù),因該筆借款資金來源于鄭某的岳父陳某,故在收據(jù)中載明“密勝村借陳某現(xiàn)金還孫某2款,月息1分”,該收據(jù)由孫某1和密勝村委會財務人員孫某3簽字。密勝村委會借款后償還利息至2019年1月6日。2018年2月25日,孫某1向鄭某借款3萬元,孫某1給鄭某出具了借據(jù),約定月息1分,孫某1借款后償還利息至2019年2月25日。????
以上事實有鄭某提交的借據(jù)、收據(jù)等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鄭某提供的收據(jù)、借據(jù)以及當事人陳述,可以證明其主張的借款事實,且孫某1和密勝村委會并未到庭對鄭某起訴請求的借款事實進行抗辯,本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鄭某要求孫某1和密勝村委會分別償還借款本金,并按照約定的月利率1分的標準計算給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3萬元借款按照月利率1分的標準從2019年2月26日計算至2021年6月26日的利息數(shù)額為8400元(3萬元×0.01×28個月),5萬元借款按照月利率1分的標準從2019年1月7日計算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數(shù)額為1.5萬元(5萬元×0.01×30個月),鄭某多計算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17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孫某1于判決生效之日償還鄭某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8400元,本息合計38400元;2021年6月2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3萬元和月利率1%的標準,給付時另行計算。????
二、樺甸市金沙鎮(zhèn)密勝村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之日償還鄭某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1.5萬元,本息合計6.5萬元;2021年7月8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5萬元和月利率1%的標準,給付時另行計算。????
三、駁回鄭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44元,由孫某1負擔380元,由樺甸市金沙鎮(zhèn)密勝村村民委會會負擔712.5元,由鄭某負擔15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龐玉占
書記員????張夢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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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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