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與黃某某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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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勞動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19871號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
法定代表人:賀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廣東創(chuàng)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某,廣東創(chuàng)道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黃某某,女,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本院認為,原告的業(yè)務組成范圍包括樂器、舞蹈、書法、美術(shù)培訓類,而被告從事崗位為美術(shù)老師,原告法定代表人亦以自然月為周期呈規(guī)律性向被告支付款項,且原告未能就雙方存在掛靠關(guān)系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對原告關(guān)于雙方當事人系掛靠關(guān)系而非勞動關(guān)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之日起的一個月內(nèi)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的,應當自勞動者入職滿一個月之日起至滿一年時止,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仲裁裁決對相關(guān)金額的計算正確,原告應向被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0217.47元,對原告主張不予支付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被告黃某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20217.47元。
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蓉
書記員吳建創(chuàng)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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