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某與高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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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381民初5073號

原告:蘭某,女,住址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湯世偉,海城市海州管理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漢族,住址海城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相識后,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孩高陽已成家,婚后有共同房產(chǎn)兩處1、登記在原告名下的興海管理區(qū)光明委富豪小區(qū)海州大街14棟3單元7層57號樓;2、登記在被告名下的興海管理區(qū)站前街光明委富豪小區(qū)C02-75-8號樓。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結婚證、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書2份。經(jīng)本院審查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所證事實,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的存續(xù)與否,應以感情為基礎,在庭審中被告承認錯誤,且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爆F(xiàn)原告訴訟請求未達到以上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故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蘭某與被告高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蘭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鄭麗萍
書記員劉曉桐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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