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縣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21)冀0229刑初143號
公訴機關(guān)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某,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河北省玉田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現(xiàn)住玉田縣。因犯XX罪、XX(未遂)罪,1985年5月29日被玉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犯XX罪,1994年5月9日被玉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21年4月13日被玉田縣XX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21年4月22日經(jīng)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玉田縣XX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押玉田縣看守所。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鄭某某經(jīng)營鴻潤昌德飯店期間拖欠33名員工工資共計人民幣195648元,其中曹某5500元、崔某3800元、段某3340元、付某753元、高某15000元、高某23550元、韓某3263元、郝某13800元、胡某1650元、李某1540元、李某23800元、林某3800元、劉某3800元、馬某4800元、齊某480元、桑某5800元、蘇某14200元、孫某19200元、孫某22500元、王某15800元、王某239000元、王某35000元、王某44700元、許某3028元、楊某17000元、楊某22750元、楊某33800元、張某13800元、張某23000元、左某117300元、左某27652元、韓某某1742元、崔某21500元。河北省玉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被告人鄭某某拒不改正并逃匿于河北省石家莊、燕郊等地。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鄭某某供述筆錄;證人曹某、崔某、段某、付某、高某1、高某2、韓某、郝某、胡某、李某1、李某2、林某、劉某、馬某、齊某、桑某、蘇某、孫某1、孫某2、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許某、楊某1、楊某2、楊某3、張某1、張某2、左某1、左某2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玉田縣XX局刑事偵查大隊關(guān)于鄭某某悔罪、認罪的說明書、情況說明;抓獲經(jīng)過;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6月份考勤表、個體工商戶登記信息、鄭某某與丁某婚史;辨認筆錄;勞動保障監(jiān)察案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勞動保障監(jiān)察舉報(投訴)登記表、勞動保障監(jiān)察立案審批表、個人授權(quán)委托書、房屋租賃協(xié)議、報紙復印件、通知復印件、玉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jiān)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勞動保障監(jiān)察送達回證、限期改正通知書張貼照片、投訴材料、勞動保障監(jiān)察調(diào)查詢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收據(jù)復印件、玉田縣鴻潤昌德飯店拖欠工人工資表;本院(85)法刑字第21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994)玉刑初字第58號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數(shù)據(jù)查詢詳細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guān)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10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鄭某某給付各員工工資共計人民幣195648元(其中曹某5500元、崔某3800元、段某3340元、付某753元、高某15000元、高某23550元、韓某3263元、郝某13800元、胡某1650元、李某1540元、李某23800元、林某3800元、劉某3800元、馬某4800元、齊某480元、桑某5800元、蘇某14200元、孫某19200元、孫某22500元、王某15800元、王某239000元、王某35000元、王某44700元、許某3028元、楊某17000元、楊某22750元、楊某33800元、張某13800元、張某23000元、左某117300元、左某27652元、韓某某1742元、崔某21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袁靜
人民陪審員王雷
人民陪審員杜鵑
書記員周治新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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