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甘1027民初2139號
原告:潘某,漢族,農(nóng)民,住甘肅省臨夏縣。????
被告:陳某,漢族,農(nóng)民,住甘肅省鎮(zhèn)原縣。????
本院認為,陳某承認潘某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對潘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潘某與陳某自愿達成借款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陳某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屬違約行為,潘某主張清償借款的請求,理由充分,應(yīng)予支持。潘某自愿放棄索要利息及違約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亦予以支持。陳某辯稱暫無能力,請求延期清償,由于潘某不同意,故對該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條第一、二款、第六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陳某清償潘某借款本金3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元,減半收取計380元,由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周鴻
法官助理????王樂
書記員????成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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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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