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2527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某,廣東聯(lián)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女,漢族,身份證住址甘肅省白銀市平川區(qū)。
一、被告何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計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17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負擔74元,由被告負擔14100元。原告已預交的14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14100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蓉
書記員劉安
2021-08-02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