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濱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2021)豫1527民初2996號
原告:杜某某,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淮濱縣。
被告:高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qū)。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杜某某與被告高某之間存在勞務關系,被告高某于2020年1月20日出具欠條一張,主要內容為:“今欠杜某某工程款壹萬陸仟陸百元。欠款人高某”另查明,被告高某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歸還上述款項中的部分或全部欠款。以上查明事實有被告高某書寫欠條原件及庭審筆錄加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杜某某可以證明原告與被告高某債權債務關系真實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shù)美约胺傻钠渌?guī)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由于被告高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支付完畢欠付原告杜某某的勞務款合計16600元,故,被告高某應當履行支付欠付勞務報酬的義務。據(j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決法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杜某某勞務報酬166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5元,減半收取107.5元(已經(jīng)預交),由被告高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韓卓珂
書記員黃婭雯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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