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2021)云0381民初4461號
原告徐瓊梅,女,1970年4月3日生,漢族,文盲,云南省宣威市人,現(xiàn)住宣威市(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白紫雯、徐永帥,云南龍騰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援助),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孔存秀,女,1956年10月5日生,漢族,文盲,云南省宣威市人,現(xiàn)住宣威市。
被告呂某1,男,1982年5月6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現(xiàn)住宣威市。
被告呂某2,男,1983年10月6日生,漢族,大學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現(xiàn)住宣威市。
根據(jù)庭審和舉證、質(zhì)證、認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呂早全與被告孔存秀系夫妻,育有兩個兒子即某、呂某2,2020年9月23日,原告徐瓊梅到海岱鎮(zhèn)集市在××在××早全與××下××集市農(nóng)貿(mào)市場的房屋前擺攤賣菜,11時許,呂早全從房屋七樓落下砸傷原告,呂早全死亡。原告?zhèn)蟊凰托械谝蝗嗣襻t(yī)院住院治療,病情診斷為:1、T7椎體爆裂性骨折并高位截癱;2、胸椎管狹窄;3、C2椎體粉碎性骨折;4、右側(cè)第4、5、6及左側(cè)第7、8肋骨折;5、T4棘突骨折;6、T7雙側(cè)椎板及雙側(cè)椎板下關節(jié)突骨折;7、T3、4、5、6、7、8左側(cè)橫突骨折;8、肺挫傷;9、T6、7節(jié)段胸髓挫傷;9、肝挫傷;10、胸腔積液;11、T6左側(cè)椎弓根骨折;12、硬脊膜破裂。2020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孔存秀、呂某1、呂某2賠償傷后損失醫(yī)療、誤工、護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本院審理后確認:被告呂某2自愿放棄繼承呂早全的遺產(chǎn),可以不承擔清償責任。賠償項目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參照《云南省2020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確認為:1、至2020年11月24日醫(yī)療費89326.91元;2、誤工費62天×135元/天=8730元;3、護理費62天×135元/天×2人=1674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62天×100元/天=6200元,合計120636.91元,由于原告訴請費用少于本次計算的總損失,本院以原告訴請的費用為準,其余費用原告可另案起訴。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云0381民初56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孔存秀、呂某1在繼承呂早全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徐瓊梅100000元,賠償款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孔存秀、呂某1負擔。宣判后,呂某1不服,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確認上訴人呂某1自愿放棄繼承呂早全的遺產(chǎn),可以不負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及賠償額與一審法院確認一致,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云03民終8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撤銷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0)云0381民初5657號民事判決書。二、由孔存秀在繼承呂早全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賠償徐瓊梅100000元,賠償款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孔存秀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孔存秀負擔。原告徐瓊梅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院提起訴訟后,繼續(xù)住院至2020年12月2日,共住院70天,住院期間需2人護理,出院需加強營養(yǎng),共用去了醫(yī)療費123365.50元,原告殘疾、后期治療費及護理依賴經(jīng)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后,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鑒定意見:徐瓊梅此次損傷評定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一個二(貳)級,一個九(玖)級和一個十(拾)級傷殘。后期治療費評估為人民幣貳萬元。徐瓊梅此次損傷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原告支付了鑒定費人民幣2600元。原告在治療鑒定過程中,支付了住宿費140元,交通費440.50元。2021年6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各自堅持其主張,原告不請求調(diào)解。
本院認為,呂早全跳樓致傷原告徐瓊梅,呂早全死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之規(guī)定,呂早全之妻被告孔存秀及之子被告呂某1、呂某2應在繼承呂早全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傷后損失擔責,呂某1、呂某2自愿放棄繼承呂早全的遺產(chǎn),可以不負賠償責任,并已經(jīng)生效判決確認,被告孔存秀應在其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原告?zhèn)髶p失本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2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確認(因前案以2020年計算標準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102728.59元+20636.91元=123365.50元;2、后期治療費200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0天×100元=7000元;4、護理費(完全護理依賴)49268元/年×20年=985360元;5、誤工費134.98元/天×212天=28615.76元;6、營養(yǎng)費50元/天×70天=3500元;7、殘疾賠償金11902元/年(農(nóng)村居民)×20年×(90%+3%+2%)=226138元;8、住宿費140元;9、交通費440.50元;10、鑒定費2600元;11、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0260元/年(農(nóng)村居民)×(18-16)×95%÷2=9747元;12、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1436906.76元。1436906.76元,扣除已判決100000元,為1336906.76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chǎn);(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xù)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依照其?guī)定。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薄⒌谝磺б话侔耸龡l“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敝?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除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20)云0381民初5657號、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3民終8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孔存秀在繼承呂早全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徐瓊梅100000元外,再由被告孔存秀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繼承呂早全遺產(chǎn)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徐瓊梅傷后損失人民幣1336906.76元。
二、駁回原告徐瓊梅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未交(經(jīng)批準緩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849元,由被告孔存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本院報告財產(chǎn)狀況,并不得有轉(zhuǎn)移、隱匿、毀損財產(chǎn)及高消費等妨害或逃避執(zhí)行的行為。本條款即為執(zhí)行通知,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本案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邱光再
書記員張紅
2021-08-04
(本文來自于網(wǎng)絡,本網(wǎng)轉(zhuǎn)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