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危險駕駛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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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遠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魯0685刑初240號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招遠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招遠市。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qū)彙?br /> 辯護人馬麗,山東乾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dāng),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邵阿霞
書記員孫曉云

2021-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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