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某某某某某租賃站與姜某某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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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口市老邊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2021)遼0811民初1951號

原告:營口市某某某某某租賃站,住所地營口市老邊區(qū)。
經營者,劉某某,男,漢族,現(xiàn)住營口市老邊區(qū)。
被告:姜某某,男,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于原告提交的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書、租金結算清單、丟失賠償明細等證據材料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12日,原告德信租賃站(出租方)與被告姜某某(承租方)簽訂兩份租賃合同書。兩份租賃合同中主要約定“租賃費結算方法,腳手架按片/日,附件按個、塊、根/日累計核算租金。雙方定為一個月承租方每月結算一次租賃費,逾期不繳,另加收當月租賃費15%的滯納金,以此類推。此合同履行地為甲方單位所在地,一旦發(fā)生經濟糾紛,在甲方所在地解決。甲方若發(fā)現(xiàn)乙方所租物品丟失或損壞,應按下列物品原值賠償,丟失物品租期為提貨日期至付賠償金之日”等內容。租賃合同簽訂并履行后,截至2018年6月28日,被告姜某某尚欠原告德信租賃站租金34543.73元及丟失賠償費13870元未依約支付。

本院認為,原告德信租賃站與被告姜某某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該合同。合同簽訂并履行后,被告姜某某未依約支付租金及丟失物品賠償金,原告德信租賃站要求被告姜某某支付尚欠租金33743.73元及丟失賠償費1387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德信租賃站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可以欠款47613.73元為基數(shù),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超出部分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本院審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七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姜某某給付原告營口市某某某某某租賃站租金33743.73元、丟失賠償費13870元,合計47613.73元;
二、被告姜某某以47613.73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向原告營口市某某某某某租賃站支付違約金;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付清,逾期給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營口市某某某某某租賃站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姜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天偉
人民陪審員于顯洪
人民陪審員李艷華
書記員劉長清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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