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梁某離婚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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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離婚糾紛(2021)遼0302民初1212號

原告:魏某,女,1992年6月9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鐵民,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被告:梁某,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霞(系梁某母親),女,漢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曉毅(系梁某父親),男,漢族,1965年8月20日出生,住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qū)。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可以證明雙方登記結婚的事實,故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無婚生子女。原、被告2020年6月被告查出腦瘤,并于9月至11月末在北京看病。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存續(xù)與否應以感情為基礎,判決離婚應以感情破裂為標準。本案中,魏某、梁某于××××年××月經人介紹后自由戀愛后自愿登記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2020年6月被告查出腦瘤疾病,原告作為妻子應不離不棄,陪伴原告。被告也應在雙方產生誤解與矛盾時與原告多溝通、多交流以避免誤解與矛盾的加深。相信雙方若能做到不忘初心,相濡以沫,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如初的。綜上,魏某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且雙方也未符合應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故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訴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魏某要求與梁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魏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賈春玲
人民陪審員崔剛
人民陪審員王曉琳
代理書記員董曉明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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