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羅某婚約財產(chǎ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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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二審判決書

婚約財產(chǎn)糾紛(2021)粵01民終1089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泳欣,廣東艾伯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金蓮,廣東艾伯納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某,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qū)。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羅某支付給劉某的5萬元是否屬于彩禮。彩禮是以結(jié)婚為目的,法理上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如果未達成結(jié)婚目的,男方有權(quán)要求解除贈與關系,返還彩禮。本案中,羅某已提交證據(jù)證實其目前的婚姻狀況為離異,其具備結(jié)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盡管劉某與羅某之間沒有正式的婚約,但羅某之支付行為以結(jié)婚為目的或結(jié)婚意圖清晰可見,足以認定其支付給劉某的5萬元屬于彩禮,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因劉某與羅某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劉某應當返還5萬元給羅某。劉某上訴主張上述轉(zhuǎn)款屬于生活費,但從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劉某多次提及聘禮,且與羅某以“老公”“老婆”互稱,劉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該款屬于生活費,故其該項上訴主張缺乏理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雖然羅某在起訴狀案由部分寫明是民間借貸,但其一審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劉某退還以結(jié)婚為目的索要的錢款,且返還的理由亦為劉某答應與羅某結(jié)婚而要求給付的聘禮,故羅某主張劉某返還錢款的法律關系實為婚約財產(chǎn)糾紛,而非民間借貸,因此劉某的該項上訴主張缺乏理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劉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苗玉紅
書記員黃堅鑫
蔡曉靜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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