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粵0307民初14933號
原告:廖某某,女,漢族,1993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某某,廣東周黃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某某,廣東冠豪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龍某某。
被告:深圳市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龍崗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龍某某。
被告:蘇某某,男,漢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證住址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1991年1月6日出生,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簽訂名為《xxxx課程注冊表》的合同,雙方約定:合同類別為個人合同;注冊課程級別為從M1到M6共計6級數(shù),需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完成;注冊合同學習時間為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共計18個月(除合同另有約定,為連續(xù)不間斷時間),合同至學習時間屆滿為止;課程費用28880元;學習地點為深圳市龍崗區(qū)xx大廈1908xxxx;備注載明“......(2)本課程注冊合同自甲方(即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簽字蓋章,乙方(即原告)簽字并繳納合同中確定的學費金額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3)學員可在3月31日前補差價7000元更改為8個級別。分期付款,若退學費需繳納相對應手續(xù)費”。原告支付涉案學費28880元的方式為:原告通過貸款平臺貸款28880元,由貸款平臺將該款項支付給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后原告分12期償還,該貸款現(xiàn)已經(jīng)償還完畢。
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協(xié)商延期課程:第一次延期的起止時間為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休學延期后課程結束日期為2020年2月23日,休學原因為孕假;第二次延期的起止時間為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休學延期后課程結束日期為2020年12月23日,休學原因為孕假;第三次延期的起止時間為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5日,休學延期后課程結束日期為2021年12月23日,休學原因為“寶寶還小,無法抽時間上課”。為佐證前述主張,原告提交以下《休學延期申請表》復印件予以佐證:《2018年4月26日休學延期申請表》的申請人處有原告簽字,但無被告公司蓋章;《2018年7月27日休學延期申請表》的申請人處有原告簽字,中心批復處簽有“同意/Lisa”,落款日期均為2018年7月27日,學習顧問處簽有“龍某某/Lisa”;《2019年5月26日休學延期申請表》的申請人處有原告簽字,落款日期為2019年5月26日,學習顧問處簽有“李某某lynne”,中心批復處簽有“龍某某/Lisa”,落款日期為2019年5月31日,末尾含手寫內(nèi)容“學生目前停課一年,待一年期限結束,還未找到合適的人轉(zhuǎn)讓合同或者仍然無法回來學習,可再次申請延期”。
原告主張,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目前已處于結業(yè)狀態(tài),其在2020年1月15日左右上完培訓課后因疫情及春節(jié)原因沒有開課,直到2020年6月僅通知部分學員開展線上培訓課程,2020年7月便被相關部門予以查封,之后未再開門營業(yè)。原告明確其訴請的退費按如下計算:學費總金額28880元÷21個月(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的總月份數(shù)45個月-休學的24個月)×未上課19個月(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2月23日)為26129元;原告主張其從簽訂合同之后僅上了2個月課(即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4月25日、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6日),之后沒有上過任何課程。
另查,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的工商內(nèi)檔信息顯示,2015年12月23日被告蘇某某、李某某注冊該公司,認繳出資總額1000000元,經(jīng)營英語培訓及相關咨詢,兩人分別占55%和45%的股份,公司章程“經(jīng)全體股東一致約定,股東認繳出資額,由股東根據(jù)公司實際經(jīng)營需要決定出資計劃”。2020年2月28日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公司性質(zhì)變更為法人獨資,公司唯一股東為被告深圳市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xxxx課程注冊表、休學延期申請表、支付記錄、工商內(nèi)檔信息等證據(jù)及庭審筆錄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xxxx課程注冊表》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對締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按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原告提交的《休學延期申請表》并非原件且其上亦未有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蓋章確認,故對原告據(jù)此主張的課程延期事實,本院不予采納。根據(jù)《xxxx課程注冊表》,原告以28880元向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購買了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共計18個月的教育培訓服務并旨在前述合同期限內(nèi)達到雙方約定的學習級別。結合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與案外其他學員所涉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關聯(lián)案件所查明經(jīng)營情況以及原告在本案的陳述,本院采納原告關于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經(jīng)營情況的主張,認定被告深圳市xxxx培訓有限公司因疫情以及自身經(jīng)營不善在2020年1月春節(jié)放假后至6月之前以及自2020年7月起至今未正常營業(yè)。被告在2020年1月春節(jié)之后開始停止提供輔導培訓服務,其損害的是此后合同期限內(nèi)學員享有輔導培訓服務的權利,原告與被告的涉案合同期限已因期限屆滿于2019年9月23日終止,故原告關于解除合同及要求退還剩余未學課程學費的訴求,因無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駁回。
四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舉證、質(zhì)證等相關抗辯權利,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進行缺席判決。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廖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2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瑞宇
書記員陳愉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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