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再審判決書
買賣合同糾紛(2021)吉04民再12號
監(jiān)督機關: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
原審上訴人(一審原告):魯某,住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吉林省譽都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侯某,住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
原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劉某,,住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某,吉林達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再審認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文書,已經認定魯某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是捏造的,是虛假的。因此,魯某請求譽都公司繼續(xù)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房屋登記手續(xù)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本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終312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錯誤,應當依法撤銷。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89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6)吉04民終312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89號民事判決。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6,86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6,860.00,共計33,720.00元,由魯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爽
審判員魯銀輝
審判員溫桂杰
書記員楊赫卿
?
2021-06-28
(本文來自于網絡,本網轉載出于學習之目的,相關人員如有異議可以短信聯(lián)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