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粵0307民初1952號
原告:張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湖北省當陽市。
委托代理人某某,廣東銘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廣東銘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縣。
一、被告劉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計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貨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計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付款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1439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自行負擔3663.5元,由被告承擔7775.5元。原告已預交的7775.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案件受理費7775.5元,拒不繳納的,本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曉蓉
書記員楊雅倩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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