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魯1002民初3806號
原告:王某。
被告:曹某某。
本案王某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相關證據(jù),曹某某未予質證,本院依法審查核實了上述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王某、曹某某系朋友關系。2020年11月2日,曹某某向王某借款9000元。曹某某于2021年2月9日向王某出具借條,確認了借款日期及數(shù)額,并承諾2021年2月15日還款。后王某多次催告,但曹某某至今未還款。
上述事實有借條、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存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王某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其與曹某某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為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照約履行各自義務。王某出借款項后,曹某某負有按時償還借款之義務,但自其承諾的還款期限屆滿至今又逾數(shù)月,其仍未作償還,王某有權要求其繼續(xù)還款。
綜上所述,王某之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王某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曹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王波
書記員王曉燕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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