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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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危險駕駛罪(2021)蘇0402刑初306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基本情況被告人王某,男,1979年3月27日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地常州市鐘樓區(qū)。曾因盜竊未遂于2010年7月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2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指控事實2021年4月1日1時59分許,被告人王某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沿常州市天寧區(qū)清涼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蘭陵路路口東側時,因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其所駕車追尾撞擊前方等候放行的夏某某駕駛的出租車,被撞出租車又追尾前方等候放行的紀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致轎車內乘客儲某受傷,三車受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被告人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驗,被告人王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3.9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報警在現場等待處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指控罪名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被告人的意見被告人王某對起訴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中沒有異議。

判決理由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具有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權利告知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朱兆林
書記員阮柯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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