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與張某委托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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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寬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委托合同糾紛(2021)吉0103民初2215號

原告:高某,現(xiàn)住遼寧省丹東市寬甸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某,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漢族,現(xiàn)住長春市寬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某,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高某系遼寧省丹東市人,其與被告張某達成口頭協(xié)議,由其從外地購進西紅柿直接發(fā)往長春,由張某在長春市組織銷售,被告每銷售一車西紅柿,原告支付被告1000元報酬。2021年1月24日,原告購進西紅柿18647斤,分裝為450個泡沫箱和27個紙箱內發(fā)往長春,加上各種費用共計25702元。2021年1月27日10:09:35該批西紅柿到達長春,進場稱重顯示該車貨物凈重9800公斤,即19600斤,運費5000元,進場費用1176元。在銷售該車西紅柿過程中,被告通過微信形式陸續(xù)向原告發(fā)送了西紅柿的銷售賬目,原告收到賬目后當時并未提出異議,其中有部分銷售賬目中顯示記載了工人工資、飯費、攤位等費用。被告共計通過微信轉給原告第一車西紅柿銷售款項17489元,雙方對此無異議。被告在庭審中陳述其記賬單僅顯示銷售了272件10827斤,共計銷售19900元,其余記賬單據(jù)丟失,但對于第一車西紅柿的順利銷售沒有異議,同意按照進貨重量,比照有賬目記載的銷售平均單價扣除各種費用后給原告進行結算。根據(jù)被告自行統(tǒng)計1月26日至31日共計6天產生攤位費、工資、飯費、送貨費用共計10656元(運費5000元、進門費1176元、攤位費200元×6天=1200元、工資前兩天2人干活230元×2人×2天=920元,后4天1人干活230元×4天=920元,吃飯40元×6天=240元,送貨腳費200元,代賣報酬1000元)。????
2021年1月29日,原告再次購進西紅柿共計19766斤,分裝在492個泡沫箱和10個紙箱內發(fā)往長春,加上各項費用共計30170元,其中進貨單據(jù)上標明好:2942斤,一般:16824斤。2021年1月31日7:33:21,該批貨物到達長春,進場稱重顯示該車貨物凈重10440公斤,即20880斤,運費5200元,進場費1253元。2021年2月3日凌晨1:08分,被告通過微信向原告表示這車西紅柿質量太差,賣出去的都回來找了,并于2021年2月3日凌晨4:46向原告發(fā)送了西紅柿腐爛的視頻及圖片。2021年2月3日上午11:24被告表示讓原告做核酸來長春處理。2021年2月4日凌晨1:11被告發(fā)微信表示讓原告做核酸來長春,說西紅柿都凍了沒法賣。2021年2月4日凌晨5:59原告在微信中表示相信被告,所有事被告做主就行了,能讓損失降到最低。2021年2月4日8:24被告一再要求原告來長春看看,原告表示讓被告做主,看著賣就完事了。2021年2月7日上午10:03,原告問還有多少箱沒賣,被告表示沒查呢,天天加工呢,不加工賣不了。2021年2月16日,被告將銷售記賬單通過微信發(fā)給原告。被告記賬顯示2月1日至2月7日,每天的銷售額分別為2239元、4490元、3330元、2692元、468元、368元、340元、345元,以上共計14272元。根據(jù)記賬單顯示每天扣除的費用為510元、890元、1100元、1020元、290元、270元、270元,加上運費、進場費、代賣費,共計11803元。庭審中被告自己計算的扣除費用為11623元。被告主張2021年2月4、5、6日,雇傭鐘曉艷挑揀腐爛西紅柿,共計花費600元,并申請證人鐘曉艷出庭作證。????
另查明,原告從產地進貨銷售清單上的重量為凈重,在產地裝箱發(fā)往長春,進場前的稱重為帶包裝的重量,被告亦認可,原告將貨物發(fā)往長春后不拆箱直接按照斤數(shù)稱重銷售。????

本院認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shù)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在長春進行西紅柿銷售,并由被告將銷售情況通過微信形式將賬目發(fā)給原告,記賬單據(jù)上亦有產生的費用清單,包括攤位、工人工資、飯費及其他費用,原告收到賬目后并未提出異議,故該費用均應由原告承擔。第一車西紅柿雙方對銷售過程沒有異議,根據(jù)原告已存的記賬憑證,原告銷售的西紅柿平均每斤價格為1.84元,因西紅柿是連箱一起稱重銷售,故應以進場時的稱重計算最終銷售數(shù)量更為客觀,即19600斤,共計銷售應為36064元。第一車西紅柿運費5000元、進場費1176元,應支付被告代賣報酬1000元,雙方對此均無異議,應予扣除。因該批貨物于2021年1月27日10:09到長春,應該在2021年1月27日才開始計算費用,至2021年1月31日共計5天,故各項費用應按五天計算,攤位費應為1000元,工人工資在被告發(fā)給原告的賬目中有顯示460元,即存在一天雇傭兩人的情況,根據(jù)被告統(tǒng)計的費用,五天工人工資應為1380元,吃飯200元、送貨腳費200元,應予扣除。以上費用共計扣除9956元,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7489元,被告還應給付原告8619元。????
第二車西紅柿,因出現(xiàn)腐爛問題,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到現(xiàn)場處理,原告均未到場,并提出讓被告看著處理,現(xiàn)被告的銷售結果及費用墊付,原告應予認可并承擔。因第二車西紅柿從2月3日出現(xiàn)了腐爛現(xiàn)象,被告記載的銷售金額共計為14272元,扣除被告統(tǒng)計的費用及運費、進門費、代賣費、雇傭人員挑揀腐爛西紅柿的600元,共計12223元,被告還應支付原告2049元。雖然原告對除了運費、進場費及代賣報酬的其他費用不予認可,但該費用為必然產生的費用,且被告在銷售賬目中已經(jīng)列明每天產生的費用并已通過微信發(fā)送給原告,原告并未提出異議,故該筆費用應由原告承擔。綜合兩車的銷售情況,被告還應支付原告銷售款共計10668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第九百二十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高某銷售款1066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668元為基數(shù),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高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5元,由被告張某承擔45元,由原告高某自行承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陳雙
書記員????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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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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