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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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一審判決書

故意傷害罪(2021)遼0711刑初35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錦州市太和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滿族,1994年10月19日出生于遼寧省綏中縣,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綏中縣,捕前住錦州市太和區(qū)。2015年2月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處以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天并處罰金五百元(拘留未執(zhí)行),2021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錦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兆巨,遼寧振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事實被告人尹某在庭審過程中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有被害人周某傷情照片、現場照片、住院病志、前科材料、諒解書等書證,證人劉某證言,被害人周某的陳述,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辯解,義醫(yī)司鑒所(2021)傷鑒字第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視頻等其他證據材料載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尹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尹某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視為自首;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負有一定責任,尹某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諒解,具有從輕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尹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性質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張德存
人民陪審員石際
人民陪審員蔡廣森
法官助理曲瑩瑩
書記員王**芳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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