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呂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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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振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遼0603民初2612號

原告:王某,男,漢族,住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長勝,丹東市元寶區(qū)宏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呂某某,女,漢族,住黑龍江省。
委托代理人:李吉東,遼寧天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越,遼寧萬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王某與被告呂某某的丈夫陳某某系多年好友。2019年2月1日,被告呂某某與其丈夫陳某某以陳某某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還款日期為2019年6月1日。被告呂某某及陳某某均以借款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名。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借條及原、被告的陳述筆錄等證明材料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呂某某以共同借款人的身份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條,并約定還款日期,被告應按約定及時足額向原告償還所借款項,被告至今未予償還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其借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故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辯稱陳某某將所借款項均用于賭博而非用于與被告的家庭生活、生產經營并出示證人證言及轉賬記錄證明其辯解意見一節(jié),本院認為,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足以支持其辯解意見。被告呂某某對基于其與丈夫陳某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負有償還義務,故本院對被告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幣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呂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隨上述款項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經本院上訴于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費。若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不交上訴費,則視為自動放棄上訴權。

審判員張瑩
書記員劉赫丹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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