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合同糾紛(2021)遼0902民初1689號
原告:王某某,女,1960年生,漢族,現(xiàn)住阜新市海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趙玉天,系遼寧阜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遼寧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本溪市。
法定代表人:刁延林。
第三人:遼寧某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
法定代表人:楊德勇。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1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債權轉讓協(xié)議,第三人將對被告享有的13萬元債權依法轉讓給原告。第三人將上述債權轉讓的通知書送達給被告,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簽收。
另查明,2020年9月25日,被告給第三人出具一份承諾書,承諾書載明:“貴公司交于我公司賬戶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保證金,已返還貳萬元(20,000.00),還余壹拾叁萬元(130,000.00)。由于我公司自身賬戶原因,所以延遲了貴公司的保證金返還。我公司承諾于2020年10月16日前返還。特此承諾”。但被告未能兌現(xiàn)承諾。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快遞運單詳情、承諾書、銀行電子回單等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屬有效。根據(jù)債權轉讓協(xié)議,第三人將對被告享有的13萬元債權依法轉讓給原告,原告取得了向被告隨時主張上述受讓債權的權利,且債權轉讓的通知已通知到被告,故被告作為債務人應向原告進行清償。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間的利息8800元的主張,本院認為,根據(jù)被告承諾書中的于2020年10月16日前返還給第三人13萬元的承諾,利息應自逾期還款之日即2020年10月17日起至欠款清償之日止按逾期還款之日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為宜。被告及第三人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五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遼寧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某欠款13萬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7日起至欠款清償之日止以欠款13萬元為基數(shù)按2020年10月17日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減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遼寧某某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卻拒不交納或逾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未提出上訴處理。
審判員楊景輝
書記員張思銘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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