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遼0902民初1832號
原告:阜新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區(qū)山北街1樓1-2門,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10900318717394C。
負責人:李福慶,系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陳凱,系該支行員工。
委托代理人:佟立華,系該支行員工。
被告:李某,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阜新市細河區(qū)。
被告:項某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現(xiàn)住阜新市細河區(qū)。
被告:李某1,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阜新市細河區(qū)。
被告:李某2,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阜新市細河區(qū)。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某、項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年利率8.7%,逾期利率在約定利率基礎上加收30%,雙方簽字捺?。ㄉw章)確認。被告李某1、李某2與原告簽訂《抵押合同》,以二人共有房屋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遼2017阜新市不動產證明第0005898號),擔保債權數(shù)額150萬元。抵押房屋坐落于細河區(qū)9門,所有權證號為阜房權證細河區(qū)字第××號。2017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李某提供了150萬元貸款。2019年3月25日,被告李某、項某某作為借款人,被告李某1、李某2作為擔保人與原告簽署了《借款展期合同》,約定將該借款展期:展期期限至2020年4月16日止,展期借款月利率7.25‰;展期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應主動歸還借款;到期不還,貸款方按展期約定利率加收50%向借款人計收利息。被告李某1、李某2簽署了《同意展期抵押承諾書》,同意就展期后的主債權繼續(xù)提供抵押擔保。被告李某償還過部分利息,未償還本金。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憑證,借款展期合同,同意展期抵押承諾書,他項權證等證據(jù)材料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展期合同》是各方在平等自愿原則的基礎上簽訂,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依照合同約定發(fā)放貸款,被告李某、項某某未依約定如期還本付息,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李某1、李某2以其共有的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為原告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應承擔抵押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李某、項某某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抵押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項某某、李某1、李某2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或提供書面、口頭答辯意見,放棄了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一十八條、第五百四十三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六百七十四條、第六百七十五條、第六百七十六條、第六百七十八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項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阜新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償還借款本金150萬元并依合同約定支付利息至本金還清之日止;
二、原告阜新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州支行對細河區(qū)9門房屋(阜房權證細河區(qū)字第××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10108元,由被告李某、項某某、李顯文、李某2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于新寧
法官助理王啟明
書記員周美楠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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