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間借貸糾紛(2021)魯1002民初3533號
原告:王某星,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威海市環(huán)翠區(qū)。
被告:崔某威,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威海市榮成。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星原系山東平安貸款機構平臺員工,曾與案外人王軍永為同事關系,崔某威為王軍永在平安貸款機構的客戶。2019年7月,崔某威向王軍永咨詢房屋二次抵押貸款事宜,意圖在平安貸款機構利用房屋二次抵押貸款150000元。但因崔某威需結清其在另一貸款平臺借貸的100000元后,房屋二次抵押貸款后方可進行,故王軍永將其介紹給王某星,由王某星向其出借100000元,并約定待崔某威150000元貸款放款后償還其借款。2019年7月25日,王某星通過青島銀行將兩筆50000元分別轉入案外人王軍永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賬戶,同日9時20分王軍永將該兩筆款項轉入其女朋友段曉華農(nóng)業(yè)銀行和中國銀行賬戶,同日9時50分段曉華將款項轉入崔某威名下農(nóng)業(yè)銀行尾號7973賬戶中。借款后,崔某威因其他事項未能成功申請150000元貸款,后通過其他方式在平安貸款平臺貸款200000元,但并未依約還款。經(jīng)催要,崔某威于2019年8月22日向段曉華轉賬30000元,段曉華于同日將該30000元轉付給王某星。2020年3月19日,王某星與崔某威通話中稱“你想按多少(利)息走?你說就行”,崔某威回復“3分的(利)息,頂算是一個月是3000(元)唄”。王某星說“對”。
庭審中,原告為證實其主張事實成立,申請證人王軍永、段曉華到庭作證。二人所作證言與原告提交的轉款憑證、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索要借款等事實相吻合。
以上事實,有轉賬憑證、當事人聊天記錄、通話記錄、證人證言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在案證實。前述證據(jù)因來源合法,且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其真實性及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結合王某星提交的通話記錄、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可以確認雙方達成了借貸合意;其提供的通過案外人王軍永、段曉華向被告匯款100000元的證據(jù),則證實已向王某星出借100000元借款的事實,雙方借貸關系成立。現(xiàn)雙方約定還款期限已過,王某星有權向被告主張權利。關于利息,因王某星與崔某威約定的利息為月息三分,超過法定最高利率上限,故本院以法定最高利率為限予以支持。崔某威已于2019年8月22日償還30000元,該部分應在支付利息后抵扣本金,故崔某威尚欠本金數(shù)額應為71841.1元。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崔某威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71841.1元及利息(均以71841.1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5月9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計算);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345元,由被告負擔1091元,原告負擔2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建濤
書記員長友吉(代)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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