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與馬某某、常某某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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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猗縣人民法院

民事一審判決書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2021)晉0821民初953號

原告王某某,男,1981年11月5日生,漢族,農民,住臨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昕巖,臨猗縣臨晉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某某,男,1973年3月27日生,漢族,農民,住夏縣。
被告常某某,女,1975年9月17日生,漢族,農民,住夏縣,系馬某某之妻。

根據(jù)上述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及庭審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王某某在臨猗縣猗氏鎮(zhèn)黃斗景村經營玉米銷售,馬某某、常某某系夫妻關系。2018年3月30日馬某某、常某某到王某某處賒購玉米,并出具條據(jù)一份,內容為:“借條借王某某優(yōu)質玉米200袋數(shù)24000斤,單價/斤1.04元,共計款(大寫)貳萬肆仟玖佰陸拾元(小寫)24960元。簽字:馬某某×××電話:131XX****XX2018年3月30日”。后王某某索款未果,于2021年4月2日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馬某某、常某某立即支付所欠玉米款249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8年3月30日算至付清之日,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院認為:馬某某從王某某處賒購玉米并出具了條據(jù),該條據(jù)是一種債權憑證,能夠表明雙方之間形成了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該債務形成于馬某某、常某某婚姻存續(xù)期間,且用于了雙方的共同生產經營,應認定為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故馬某某、常某某應對案涉?zhèn)鶆粘袚餐瑑斶€的責任。關于利息,雙方在出具條據(jù)時并未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馬某某、常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王某某欠款24960元。
二、駁回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及其他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遲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費212元,由被告馬某某、常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劉永平
書記員王曉歡

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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